政府违法征地如何查处维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人都将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等多个行政行为一同来讲,被征收人自己也对“征收”和“拆迁”行为混淆不清。实际上,征地和拆迁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其性质与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差别。


那么,违法征地行为是否等同于强拆行为?对违法征地行为可否以查处程序作为独立的救济手段?这些涉及专业领域的细节问题,往往对征拆维权案件的进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不容小觑。


对此,京平律师可以明确告诉您:违法征地行为不应等同于强拆行为,关于强拆行为的另案救济不能免除权力机关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1.涉及违法征地处罚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则详细规定了各种违法征收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罚的权力和职责。同时,《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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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提起查处程序


一方面,当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要求查处部门查出涉嫌违法征地的问题,及时核查、制止、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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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应对不合理的查处答复


在针对违法强制征地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利益问题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查处程序,但可能会收到混淆“强拆”与“违法征地”的答复,全然不提查处违法征地的问题。


京平律师根据多年实操经验认为,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可以进一步逐级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该查处部门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之后,仍有行政诉讼等维权方式。


京平律师指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查处程序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而部分被征收人虽然可以想到向相关部门提供违法调查线索申请查处,但是查处部门往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征收人出具混淆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违法文件答复。而被征收人因为专业知识的欠缺, 不懂法律,更不懂征地拆迁,很容易就被糊弄过去,即使知道有问题、不合理,也不知如何进一步处理,因此陷入了维权的“瓶颈”。此时,不要再拘泥于自身的认识纠结各种文件存在的问题,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是维权的不二选择。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将会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在维权过程中突破瓶颈、少走弯路,最终实现每一位被征收人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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